银河集团9873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参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印发<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分析研判和动议工作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川委办〔2020〕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全体师生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要落实从严管理要求,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岗位设置方案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凡提四必”“双签字”“八个不上会”“十不准”、全程纪实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学校各级干部应具备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基本素养,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熟悉高等职业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熟悉高等职业教育工作规律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三)能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勤政廉洁,密切联系师生,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科室负责人的,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有四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或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有中层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或聘任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八级岗位满三年以上、九级岗位满四年以上或聘任在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七级职员岗位满三年或具有博士学位;提任中层副职,应当具有科室负责人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或聘任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以上、九级岗位满一年以上、十级岗位满两年以上或聘任在七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八级职员岗位满三年;提任部门(院系)内设科室正职,应当具有部门(院系)内设科室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或聘任在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十一级岗位满两年以上、十二级岗位满三年以上或聘任在八级以上职员岗位、九级职员满三年;提任部门(院系)内设科室副职,应当聘任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及以上岗位或九级及以上职员岗位。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中层干部、科室负责人的选任,应严格执行任职条件和资格,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骨干经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后可以破格提拔,但必须从严掌握,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足一年的不得破格。不得连续破格。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八条 日常了解。党委组织部应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通过调研、考核、谈心谈话等渠道,充分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吸收和运用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培训、奖惩等方面情况,全面了解干部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 综合分析研判。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和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动议。学校党委、党委主要领导、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者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干部启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党委组织部应提出干部调配的初步建议,明确拟选拔任用的职位、任职资格条件以及人选产生范围、推荐方式、选拔程序和人选意向等,经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党委组织部根据岗位功能结构对空缺职位要求,按照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原则,对适合拟任职位的人选进行认真分析、综合比较,等额或者差额提出初步建议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部门(系部)内设科室负责人的人选应充分听取相应部门(系部)所在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一条 沟通酝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组织部门根据不同职位和实际情况,采取召开酝酿会议,听取意见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涉及非中共党员干部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形成方案。党委组织部根据充分沟通酝酿后的意见,形成动议方案,报党委审定。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谈话调研推荐。在一定范围内,通过谈话的方式对人选进行推荐。在谈话过程中,要向谈话对象明确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推荐要求,听取谈话对象提出的推荐人选及推荐理由。 第十五条 会议推荐。推荐中层干部的会议由学校党委主持,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推荐科室负责人的会议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在推荐会议上要说明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等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召开推荐会时,到会人数至少要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应当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惯例,充分考虑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等因素,合理确定。会议推荐范围参照谈话调研推荐范围确定,可以做适当调整,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七条 汇总民主推荐情况。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综合分析情况,结合动议方案,提出初步意见,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将民主推荐情况、初步意见和其它需要反馈的情况向学校党委进行报告,由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非中共党员干部,可以委托党委统战部门进一步听取相关意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条 考察实施。 (一)考察对象公示。通过校园网对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二)考察方式。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三)考察范围。考察对象所在部门负责人、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及其它相关人员。 (四)考察内容。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特点和不足。同时按要求专项核查干部档案信息、信访情况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对拟任管理部门正职的还要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五)反馈考察情况。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综合书面材料提交学校党委审议。 第二十一条 纪委副书记的考察工作,按照《四川省省属高校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由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实施,学校党委配合。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推荐和考察情况,经过充分酝酿和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确定选任人选。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党委组织部向党委会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弃权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投票可以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缺席人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得另行投票。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新提任的干部将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一般应当经过发布公示信息、受理群众反映、调查核实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及任用建议等程序。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任职文件到岗履职。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任前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年(自学校任职通知成文日期起计算)。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以适当延长试用期,延长期不超过半年。试用期间,干部应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一般不调整工作岗位。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经学校党委审批同意后,可以提前终止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对干部试用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胜任现职的,经党委审批同意后正式入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提前终止试用期和考核不胜任的,经党委审批同意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试用期内本人因私离岗累计一个月的,试用期顺延。累计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本办法免职、降职规定处理。 第八章 续聘、轮岗交流、任职回避 第二十七条 干部每四年为一个任期。任期届满后,中层干部需根据本人意愿提交续聘申请,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是否续聘。距退休不足一个任期的一般不再续聘,可担任教学督导员、组织员或保留原职级。 第二十八条 鼓励干部轮岗交流。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三十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和党委组织部门考察、讨论干部任免,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一条 中层干部以及科室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经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或纪委部门建议不适合担任现职的; (二)因私离开岗位两个月或学校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达到半年以上的; (四)对党委做出的干部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拒不执行的; (五)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六)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辞职、调离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报学校党委审批。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年度考核被确定不合格的、工作能力较弱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免职、降职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二)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或者在选举中进行拉票等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 (三)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或者泄露酝酿、讨论人员任免的情况; (四)不准临时动议、突击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以个人决定,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学校纪委直接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推荐、资格审查、方案讨论等环节,加强对干部任用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学校党委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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