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是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大专阶段)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一、资助标准 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根据学院认定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3档进行资助:一档(一般困难)每人每年2000元;二档(困难)每人每年3000元;三档(特别困难)每人每年4000元。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根据《银河集团987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无不良嗜好,未在校外租房住宿;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衣着朴素; 6.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 学院每学年组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资助名额 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指标,结合实际,制定指标分配方案,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 五、资助金发放 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全部通过银行发给受助学生。 六、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传达精神:班主任在班级召开班会,传达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及精神,公布学院下达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学习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明确班级评议程序及要求。 2.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介绍本人基本情况,作出信誉承诺。 3.班级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召开班级评议会,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下达的资助名额进行评议,提出推荐名单报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4.系评审: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召开评审工作会,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下达的资助名额进行评议,提出本系推荐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 5. 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审: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工作会,对各系国家助学金评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学院评审: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审定国家助学金拟资助学生名单,形成学院评审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准。 七、特别说明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八、助学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终止资助。 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受助学年度内学习不努力的; 4.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 5.退学、死亡等。 因资助终止而未发放的助学金,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用于资助当年符合条件但因名额有限而未受助的学生。 九、受助学生的义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感恩和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学院提倡受助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实践活动。 学院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实践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作为下一学年评定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十、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银河集团9873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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