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我院四川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2007]11号和《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生源地助学贷款面向四川省属普通高校中户籍在四川省内的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家庭所在地银行机构承办。 第三条 四川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对象为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录取、户籍在四川省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本科学生本人或其合法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四条 四川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四川省内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发放。 第五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在学生读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学生毕业当月起发生的利息由借款人自付。 第二章 贷款条件及方式 第六条 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一)收到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录取通知书的四川籍新生;在四川省内高校就读但没有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川籍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生入学或学习期间必要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并能提供相关证明;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纪录、学院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纪录及不良信用等其他纪录。 第七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既可采用信用方式,也可采用担保方式。采用担保方式的贷款,借款人为学生的合法监护人的,学生本人要签订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为学生本人的,学生合法监护人要签订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借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贷款的用途、额度及执行利率 第八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只用于学生入学前的路费以及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总人数控制在考入省内地方属高校学生人数的20%以内,每人每学年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享受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执行国家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经办行不得自行上浮。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按利率政策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应如实填写经办行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开具在校表现证明以及未曾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审核后加盖公章); (二)登记好申请学生信息后,统一到学生处加盖公章; (三)凭证明到计财处领缴费通知书;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城镇的贷款申请人须提供街道或区民政局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材料,或四川各市州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农村的贷款申请人须提供乡镇和县民政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五)贷款申请人及担保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经办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请已经办理好生源地贷款的同学,尽快到学生处(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做登记。 第十一条 贷款按学年发放。学费、住宿费由经办行直接划入学院账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合同相关内容的,应提前一月以上与经办行协商,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办行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三)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或者死亡; (四)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五)出现其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 第五章 还款方式及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认真履行贷款合约,积极归还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按照“安全、简便”的原则协商确定。借款人可以在学生学习期间偿还贷款本金,也可在合约规定范围内,视毕业后就业情况,在一至两年后开始偿还本金和自毕业之日起的利息,六年内还清。若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即专科(高职)毕业后继续攻读本科,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偿还办法同上。贷款是否展期,需由借款人申请,经办行书面同意后放为有效。 对提前归还的部分,经办行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第十五条 除新生外的其他在校学生本人或合法监护人申请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持就读高校开具的本学生在校内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各经办行之间要实现行际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若有与国家及银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及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我院计财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银河集团9873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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