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学生公寓成为安全稳定、清洁文明、和谐奋进的育人阵地,保障学院教育教学秩序正常运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安全工作指南>的函》(教发司〔2017〕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银河集团9873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寓学生管理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学院保障学生享受学习、交往、休息的权利,学生不得影响和损害学院和其他同学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寓学生管理坚持教育与管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学生应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主学习、自信成长 ,形成良好的学习、卫生、劳动、生活习惯。 第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规范及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学生通过宿舍管理委员会参与公寓民主管理。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六条 因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学院对学生公寓住宿安排统一计划调配,学生应当服从。调整床位需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换。 第七条学生应当按学年缴纳经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寓管理费,拒不缴纳者不予注册学籍。 第八条 住宿学生应当与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机构签定《学生公寓入住协议》,明确住宿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租房居住,须征得系党总支同意并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系党总支应对校外租房居住学生加强教育管理。 第十条 每间宿舍应当设立寝室长,寝室长在生活辅导员指导下负责本宿舍住宿管理工作,宿舍成员应当支持寝室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住宿管理依据作息要求实施晚就寝点名制度,逾规定时间归寝者记录为晚归,未归寝者记录为夜不归宿。 第十二条 学生因外出实习离校、返校,由所在系将学生住宿情况向学生处公寓管理科备案。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留宿校外人员,不得留宿异性,不得进入异性公寓。 第十四条 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应说明原由并出示身份证明,经公寓管理员同意后方可登记进入。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生公寓从事未经学院许可的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学生在公寓按作息管理要求闭门期间进出时应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原由并出示证件,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等危化物品以及管制刀具带入学生公寓。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内生火煮饭、焚烧纸物、点蜡烛及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安全用电要求,禁止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网线等,禁止使用“三无”及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严禁破坏消防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数额较大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应保管好房门钥匙,外出时关好门窗。带出公寓的大型、贵重物品进行登记放行。 第二十二条 严禁翻窗、翻墙进出学生公寓。 第二十三条 公寓管理人员对宿舍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学生应当予以配合,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熟知公寓应急逃生线路,认真参加应急疏散演练活动。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按照《银河集团9873学生宿舍内务规范》的要求整理宿舍内务,共同维护好公寓健康生活环境。 第二十六条 公寓管理人员对宿舍内务卫生进行定期检查,学生应当予以配合,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尊重公寓服务人员的劳动成果,维护好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向楼外乱扔杂物、乱倒脏水,禁止乱写、乱贴、乱涂、乱画等污损墙壁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生须将宿舍内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区域。 第二十九条 公寓内严禁饲养宠物。 第五章 纪律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公寓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和起床,禁止夜不归宿。 第三十一条 公寓内禁止打闹、喧哗、聚众起哄;禁止酗酒、赌博;禁止停放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禁止在宿舍吸烟。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尊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权利,在晚就寝及午休时间禁止吹奏乐器或使用开放式音响设备。 第三十三条 公寓内禁止踢球或使用杠铃等大型体育器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按作息管理要求闭门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外出。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尊重公寓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对公寓管理人员管理行为有不同意见,应理性平和地向公寓管理科进行反映和投诉。禁止对公寓管理人员采取辱骂、殴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团结互助、友善相处,维护健康和谐人际关系,遇争端应通过组织渠道予以解决,禁止对他人采取辱骂、殴打等欺凌行为。 第六章 家具、水电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未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添置其他家具,不得将学院配置的家具及其他固定设施设备搬动、调换或拆作它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爱护公物,严禁破坏公物的行为。设施设备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报修,人为原因致使设施设备故障或损坏,经后勤国资处定损后照价赔偿,故意破坏者按《纪律处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禁止浪费水电的行为。学院按规定为住宿学生配发水电额度。实际产生的水电额度超出配发部分由住宿学生承担,结余的配发水电额度不予清退。自缴水电费如有结余,在办理退宿手续时根据学院相应办法予以清退。 第七章 退宿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因毕业、休学、转学、退学、转校区学习等原因离校,应办理退宿手续。退宿时须按要求整理好寝室内务卫生,在生活辅导员处完成寝室卫生、公物验收,退还寝室钥匙。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退宿,学院按照四川省高校住宿费管理机关有关规定按月计退当学年公寓管理费。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在完成学籍变更手续后2日内办理退宿手续,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退宿手续者须向公寓管理科履行申请手续。逾期不办理退宿手续者,学院将收回床位,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在文明宿舍创建活动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学院倡导学生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在公寓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作为其德育素质测评、评优评先及组织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并通报所在系。对严重违反者,依据《银河集团9873学生纪律处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触犯法律法规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住宿人员,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