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四个自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和能力,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奖励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处负责人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学生评优评先及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励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励的评定办法,审批全校性奖励获得者名单。 第五条 各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评审小组由系党政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组成。
第三章 奖励种类 第六条 先进集体奖 (一)先进班集体 1.校级先进班集体 2.系级先进班集体 (二)星级文明寝室 1.五星文明寝室 2.四星文明寝室 第七条 先进个人奖 (一)优秀学生奖 1.校级优秀三好学生(一等奖学金) 2.校级三好学生(二等奖学金) 3.系级三好学生(三等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干部 1.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2.系级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生 1.省级优秀毕业生 2.校级优秀毕业生 3.系级优秀毕业生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 (一)学习进步奖 (二)精神文明奖 (三)中职特等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先进班集体评定办法 第十条 校级先进班集体评选基本条件: (一)日常管理 班务公开,民主管理,按时召开班会,及时通报情况、传达信息;主动承担学院和系交给的各项任务,按时按量完成各项常规工作;日常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每月一讲”安全教育落实好,学年无安全责任事故;对突发事件和事故苗头,能早发现,早汇报,处理及时得当。 (二)党团工作 积极开展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阵地建设,团组织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认真组织党团活动,积极参加党课、团课学习。“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入党积极分子、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 (三)思想教育 形成热爱集体、积极上进、团结友善、遵纪守法、朝气蓬勃的良好班风;按学院和系的计划,认真组织形势与政策学习,班级主题教育活动(主题班会)开展好;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工作;班级成员自觉学法守法,模范遵守校规校纪;重视心理健康教育,班级成员自尊、自爱、自强、自立。 (四)学风建设 1.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自觉遵守学习制度,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认真听课,按时独立自主完成作业,考风端正,无考试违纪行为,形成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奋发成才的优良学风。 2.班级针对学业水平提高有行之有效的措施,班级成员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学年班级成员学习成绩优良率70%以上(); 补考率不超过5%()。 (五)文明宿舍创建 1.班级成员认真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班级重视文明宿舍创建,有措施、有办法,寝室长作用发挥好。 2.班级重视宿舍安全管理,班级成员具有较强的安全防范意识,积极配合公寓安全纪律卫生检查评比工作。无违章电器,无违纪行为,无安全事故。文明寝室达标率90%以上。 3.结合班级实际,加强特色宿舍文化建设,形成“文明、和谐”的宿舍氛围。班级积极参加各类学生公寓文体活动,参与率高,效果好。 (六)校园文化活动 积极参加学校和系(部)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工作出色,成绩好;举办学术讲座、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文娱活动等,形式新颖,内容丰富,寓教于乐;班级成员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活动,参评学年国家体质健康测评达标率90%以上,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比赛,成绩良好。 (七)组织建设 1.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按规定程序经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干部符合任职条件。 2.班级各项制度完善,实施到位,运行效果好。 3.学生干部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以身作则,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八)特色工作 结合班级实际和专业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的教育管理工作,形成班级特色。 (九)凡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现象之一者,不能评为“先进班集体”: 1.班级成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2.参评学年内班级成员受处分人次高于5%或班级有成员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3.在评比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各班在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校级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召开班会,组织全班同学对本班参评学年的总体表现进行自评。在满足基本参评条件的基础上,填写《先进班集体评选申请表》。 (二)各系评审小组根据下达指标在各班级自评申报基础上组织召开评审会,提出校级先进班集体推荐名单,并提供先进事迹推荐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三)评审委员会结合各系上报材料及学生处审核情况,评选产生校级先进班集体。 (四)系级先进班集体评选参照校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和办法执行。确定名单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 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校级先进班集体按全校班级总数的10%评定,系级先进班集体按全校班级总数的10%评定。 奖励标准:校级先进班集体800元;系级先进班集体400元。并授予获奖班级荣誉证书。
第五章 星级文明寝室评定办法 第十三条 “星级文明寝室”评选基本条件: (一)内务模范之星:认真执行《文明寝室标准化建设》要求,学期中4次获得“月文明寝室”; (二)勤奋学习之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有浓厚的学习氛围,寝室成员在学期课程考试中智育成绩平均分均在75分以上,且无课程补考; (三)体育运动之星:宿舍体育锻炼氛围好,宿舍成员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体育比赛及文体活动;宿舍成员学期体育成绩均达90分及以上; (四)服务奉献之星:寝室成员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寝室成员志愿服务学时均达到16学时及以上; (五)团结友爱之星:寝室成员自觉遵守寝室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有较强的安全观念和防范意识;团结友爱,关系融洽,无打架斗殴现象;学习、生活上互相关心,主动帮助和照顾有困难的同学;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星级文明寝室评比资格 1.参评学期单周内务卫生、纪律成绩低于8.5分; 2.私拉乱接电源、使用违规电器,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等违反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3.宿舍成员有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留宿外来人员等行为; 4.人为损坏公寓设备、家具等公共财产; 5.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或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十四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 参评寝室对本学期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参照星级文明寝室评选标准进行自评,填写《银河集团9873星级文明寝室申报表》,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班级评议,班主任签署推荐意见,报学生处公寓管理科。 (二)复核 学生处公寓管理科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三)评审 学生处组织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对评选产生“五星文明寝室”“四星文明寝室”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奖项设置 奖项分为“五星文明寝室”“四星文明寝室”。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 1.获得“五星文明寝室”“四星文明寝室”荣誉称号的集体由学院授牌,标注寝室成员姓名、班级、获奖信息等。 2.奖励标准:五星文明寝室400元/学期,四星文明寝室200元/学期。星级文明寝室评选细则详见《银河集团9873星级文明寝室评选细则》。
第六章 优秀学生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 评选条件 一、评选基本条件如下: (一)德育素质测评等级: 德育素质测评达优秀等级。德育素质测评成绩不纳入学生智育成绩计算。测评办法详见《银河集团9873学生德育素质测评办法》。
(二)单科成绩: 参评学期修读的必修、限选课程单科成绩在70分及以上。 (三)体育成绩: 参评学期体育课程成绩在75分及以上。 (四)智育综合成绩: 智育综合成绩由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分和活动实践加分两方面组成。以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分作为智育综合成绩的主要考评依据,再根据学生在学生组织服务、文体、技能大赛、社会实践活动、思想品德、好人好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酌情加分。智育综合成绩在90分及以上可申报校级优秀三好学生;智育综合成绩在85分及以上可申报校级三好学生;智育综合成绩在80分及以上可申报系级三好学生。 智育综合成绩=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分+活动实践加分 1. 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分 主要依据该生当学期修读的必修、限选课程计算学生本学期的课程学习平均成绩,选(辅)修课程不计入测评。。 2. 活动实践加分 活动实践加分成绩包括学生在学生组织服务、文体、技能大赛、社会实践活动、思想品德、好人好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酌情加分。 (1)加分机制:由活动组织部门考核或岗位负责老师考核并实施加分。每位学生附加分不设上限。 (2)加分标准(见附件) 二、参评优秀学生奖计算方法 学生满足德育素质测评等级、单科成绩、体育成绩、智育综合成绩的基本条件后,可参评相应等级优秀学生奖。根据智育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定比例和奖励标准 校级优秀三好学生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600元 /生·学期;校级三好学生按学生人数的8%评定,400元 /生·学期;系级三好学生按学生人数的14%评定,300元 /生·学期。 第十九条 评定办法 (一)评选程序 1.优秀学生奖每学期评选一次。每学期开学后开始进行上学期优秀学生奖评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评审小组按比例审查,确定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在全系范围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2.评审委员会结合各系上报材料及学生处审核情况,评选产生优秀学生。 3.学院对获得优秀学生奖的学生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其获奖情况记入《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二)评选要求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选指标公开、评选程序公开和评选结果公开,实行班级、系和学院三级公示制度。 2.学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本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系评审小组提出复议申请,系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日内给予答复;如学生对系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出复议申请,学生处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论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系。 3.凡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的获奖学生,学校将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金,情节严重者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不得参评优秀学生奖。 (一)参评学期,受到纪律处分; (二)参评学期,没有按教学计划修读完所有必修课程; (三)参评学期,有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
第七章 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 第二十一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要求进步,组织观念强,道德品质优良。 (二)热心社会工作,积极承担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 (三)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在同学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参评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 (四)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五)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学年内两学期智育综合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5分,且学年内有学生干部经历,其工作考核为优秀。系级优秀学生干部学年内两学期智育综合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学年内有学生干部经历,其工作考核为优秀。 (六)参评学年内,无必修课程正考不合格;无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记录。 (七)参评学年内两学期德育素质测评达优秀等级。 (八)参评学年内两学期体育成绩均达到75分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范围为校、系、班级各类学生干部。 (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程序及要求参照优秀学生奖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评选比例和奖励标准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500元 /生·年;系级优秀学生干部按系学生人数的4%评定,300元 /生·年。
第八章 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 第二十四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树新风活动,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无正考不及格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限选课)。同时,将获奖情况折算成分数(一次校级优秀三好学生计2.5分,一次校级三好学生计2分,一次系级三好学生计1.2分,分别累加),总计得分应大于或等于4.8分。 (三)在校期间表现突出,曾获得省市级“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对应校级优秀三好学生;曾获得校级“优秀团干”、“学生组织优秀干部”、“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对应校级三好学生,且最多只计三次。 (四)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优秀团员”、“优秀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学生组织优秀干事”“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寝室长”,“系级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对应系级三好学生,且最多只计三次。 (五)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身体健康。 (六)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服从国家分配,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 (七)同等条件下,在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中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 第二十五条 评选比例 省级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评定;校级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评定;系级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评定。 第二十六条 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在每届毕业生中评选一次。评选程序及要求参照优秀学生奖评定办法执行。 (二)系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参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和办法执行。确定名单后报学生处备案。 (三)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经评审委员会审批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四)评选结束后,如获奖学生出现课程正考不及格或受到纪律处分或未取得毕业证,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已发给本人的获奖证书及奖品。
第九章 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二十七条 评定办法 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做有损社会公德和大学生形象的事。道德品质优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一)学习进步奖 学习进步奖,每学期评选一次。评选程序及要求参照优秀学生奖评定办法执行。用于奖励本学期智育成绩平均分班级排名比上一学期进步名次数达到本班级实际在读学生数的30%以上(含30%)者(计算公式:进步名次数/班级在读人数)。奖励标准200元。 (二)精神文明奖 精神文明奖,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程序及要求参照优秀学生奖评定办法执行。用于表彰道德品质优良、有突出先进事迹,能激励学生或在学生中起到示范作用的优秀学生。奖励标准800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1. 维护国家或者集体利益,挽回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者。 2.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其先进事迹受到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的。 3. 助人为乐,其先进事迹受到市级及以上通报表扬的。 4. 在青年志愿者活动中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者; 5. 其他突出先进事迹,为学校赢得荣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给予全校通报表扬者。 (三)中职特等奖学金 中职特等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程序及要求参照优秀学生奖评定办法执行。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评比的当学年中连续两学期均获“校级优秀三好学生”的中职学籍学生。奖励标准1600元。奖励名额按中职学籍学生人数的2%确定。 (四)申请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其它奖助学金。
第十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详见《银河集团9873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银河集团987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银河集团9873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所有获奖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须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银河集团9873学生奖励办法(试行).docx 优秀学生评定加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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