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和规范学校图书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和《银河集团9873章程》,结合图书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二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应充分发挥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 第五条 根据银河集团9873性质、任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课程门类、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的需要,根据图书馆馆藏建设及本地区或全国文献资源布局的统筹安排,按照思想性、学术性、针对性、系统性、连续性、完整性及“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通过各种渠道,有计划、有重点地收藏国内外各种文献资料,建设有本馆特色的馆藏资源体系。 第三章 读者服务 第六条 读者入馆须知 1.本校学生、教职工录指纹或刷脸认证入馆,校外人员联系业务人员,确认身份后入馆。 2.图书馆是重点防火部门,馆内严禁烟火,严禁在馆内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品入馆,如遇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服从图书馆工作人员指挥有序疏散。 3.尊重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本馆的有关规章制度。 4.入馆、离馆时请对必要检查予以配合,禁止硬闯门禁。 第七条 入馆凭证 (一)有效证件 图书馆阅览/借阅证凭证包括:有效的银河集团9873校园卡、本人指纹。 (二)离校 1.读者离开学校前(包括毕业离校、休学、退学、工作调动、离职、进修结业与退休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2.读者离校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手续,由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处理。 (三)有效期 学生:与学生学籍有效期一致 教职工:在校期间均有效 第八条 读者违规处理 (一)损坏遗失书刊和公物的赔偿 图书馆藏书属于国有资产,如果个人或集体(由经办人负责)不能归还所借书、刊,应由个人或经办人负责赔偿,原则上应以相同版本、卷期的书刊赔偿,如不能则按本馆《图书馆损坏遗失赔偿办法》执行。 (二)偷窃书刊的处理 1.归还图书,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停止借阅,按第八条(一)的规定赔偿。 2.凡发现偷窃图书者,除要求其归还或赔偿图书外,还应通报本人所在部门(单位)及学校保卫处,若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报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经费、设备及人员管理 第九条 图书经费管理 (一)基本原则 1.以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2.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正确处理图书馆发展需要和资金的关系,加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专款专用。学校下拨的各种专款只能专用,绝不允许挪做它用。 4.严禁设立小金库。 (二)经费来源 1.学校每年下拨的图书资料经费。 2.图书馆业务建设过程中,学校下拨的各种专项经费。 (三)采购工作 1.图书馆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与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学校图书建设与采购工作计划。 2.图书资料采购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确保图书采购质量与后续服务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经费使用效益。根据《银河集团9873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物资与设备管理 1.图书馆物资和设备的具体管理由资产管理员和各领用人负责。 2.办公和公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给个人带离。如因特殊情况,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借出人出具书面借据,严格做到有借有还,手续完备。 3.调离图书馆或退休的工作人员必须向本馆有关部室办理物资设备移交手续。 4.工作中若需要对物资与设备进行馆内调配时,应在资产管理平台上完成相关手续。 5.当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损坏后,应按学校相关规定报废处理。 第十一条 人员、勤工助学及安全管理 馆内人员、勤工助学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图书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 附表:一、中文文献著录基本字段 二、西文图书书目数据库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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