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馆藏量在5册以上的一般图书(各国小说、普及性读物、传记):
①出版发行15年以上的图书按其原价值的5倍赔款; ②出版发行10年以上的图书按其原价值的4倍赔款; ③出版发行5年以上(含五年)的图书按其价值的3倍赔款; ④出版发行5年以内的图书按其原价值的2倍赔款; (2)其他图书或馆藏量不足5册(套)的以第1条的时间界定为准,并在此基础上另加1倍,遗失工具书,绝版书,则按原价10倍赔款。 (3)多卷书损坏(遗失)其中的一本(册、卷),按全卷总价的2倍赔款。 (4)期刊、杂志,按遗失书款的2倍赔款。 (5)赔偿原书,收取加工、材料费10元,如有超期,按每天0.2元计算收取滞纳金。 (6)图书期刊如有批画、涂抹、剪裁、弄脏,视其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损坏图书、期刊文字、插图、附表无法修复的按遗失处理。 ②在书中批画、圈点、写字、污迹等视被污损程度,还能继续流通的按每页2元赔偿。不能继续流通的按原价加倍赔偿。 ③因编写教材损坏图书,由教务科认定后注销。 ④因被盗、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图书丢失、经院领导批准后注销。 ⑤读者借阅时应仔细检查图书,如有损坏、不全等情况,应及时向管理员申明,否则,在还书时发现在损坏情况,由借阅者按学院规定赔偿。 ⑥ 遗失、损坏光盘、声像带的、按原价的2倍赔款,如果是套(集),则按套(集)的4倍赔款。 ⑦损坏、遗失图书,按本馆“图书损坏遗失赔偿办法”处理,在借阅台用校园卡结算后,方予注销。拒赔者,教职工由学院批准请财务室从读者工资中扣除;学生学员不交者,图书馆拒办理离校手续,直至交清为止。 ⑧污损或破坏加工的条形码者,每条罚款5元。 ⑨未尽事宜由图书信息中心负责解释或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