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集团9873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四川省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四川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川教〔2020〕4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任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立项、质量、进度、成本、安全和环保管理,对基建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坚持按规划执行的原则,基建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基建项目;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坚持以师生为中心,以学校事业发展为根本的原则,为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条件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项目,是指学校利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引进民间资金等各类资金投入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根据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制度规定,负责审定校园总体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基建项目立项、设计方案、设计变更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负责审定10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支付等事项。 第七条 学院院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负总责,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负领导责任。基建处具体负责基建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基建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对分管工作负具体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监察、国资等部门分别负责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结(决)算审计、廉政建设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一)基建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包括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及报审;基建项目的立项报批;负责法定公开招标、比选,国家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和所涉及的委托任务招投标,以及需认质认价材料、重要设施设备市场调研和项目施工过程组织管理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基建项目的资金筹措、款项划拨、财务管理监督、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三)审计处负责基建项目的竣工结(决)算委托审计以及对跟踪审计单位进行管理,需认质认价的材料、重要设施设备市场调研的审计监督等工作。 (四)后勤国资处负责竣工基建项目功能验收、资产接收工作,参与基建项目立项论证。 (五)纪检监察室负责基建项目的纪律监督和廉政建设。 第八条 基建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学校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具体管理办法由审计部门制定。全过程跟踪审计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九条 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基建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严肃性。基建项目应严格按校园总体规划实施,未经法定程序由相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擅自修建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十条 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执行,并遵循坚持经济适用、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和统筹兼顾的原则。 (一)坚持经济适用原则:贯彻绿色环保、节能减排、自然和资源循环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校园,建设规模、装修标准、污染防控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经济性和合理性,避免奢华浪费和超标准建设;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尊重自然,创建环境友好型校园,优化功能分区和建筑布局,注重文化传承,保留既有建筑风格风貌,提高建筑文化品味,提升建筑文化的熏陶、教育和传承功能; (三)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在总体布局和使用功能上,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新趋势,有利于资源共享和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传统继承和改革创新的关系,统筹兼顾,适度把握建设节奏和投资强度。 第十一条 校园总体规划由基建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 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总体规划。校园总体规划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依照有关规定报相关规划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基建处应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校园总体规划和财务状况,遵循“科学发展、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把握节奏”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编制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及基建项目储备库,确定周期内实施的基建项目和投资计划,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有序推进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中长期规划原则上要进行中期评估。根据中期评估情况可对已实施规划进行修订。规划修订要有充分理由和依据,并经专家评估和科学论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 第四章 基建项目审批、核准管理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应是纳入学校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项目,未列入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启动建设。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立项申报制度。基建项目由需求或使用单位提出,基建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部门等进行论证后,报学校党委会审定。项目确定后,由基建处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并负责办理规划、国土、环评、能评等相关手续,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写资金来源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和核准两种方式。 (一)审批项目:指全部或主要使用政府资金(包括各级预算安排资金、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的基建项目。审批项目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初审同意后,再由省教育厅报省发改委审批。 (二)核准项目:指使用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社会捐赠等各类资金建设的基建项目。核准项目按照省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报省教育厅初审的基建项目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基建项目党委会决策会议纪要; (三)项目论证报告(含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和资金来源说明及安排); (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获取的《项目登记单/备案单》(项目代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投资额度超过批准总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以及超过批复的建设年限而未开工的基建项目,须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基建处应当建立健全设计管理制度,加强设计管理,严格控制设计规模、功能和标准。基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五章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编制 第二十一条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由基建处负责征求财务部门意见后进行编制,编制时应优先安排开展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基建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基建项目,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应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三条 建议计划是下一年度基建项目启动建设的依据。建议计划应当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在本年度10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必须是经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复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 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财务状况、资金筹措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相互衔接、统筹安排; (二)投资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足额安排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并交付使用; (三)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新建项目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已经核准的基建项目; (五)基建项目所需投资应依据项目审批或核准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资金筹措方案确定。 (六)项目所需投资必须列入学校下一年度年初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 年度计划应当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省财政厅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在本年度4月底前报省教育厅。未列入基建处预算的基建项目,原则上不予建设。 第二十五条 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年度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在本年度9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编制调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建项目的项目名称、建筑面积、总投资及投资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报省教育厅审核,并报原审批或核准单位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原则上不得拆分或新增基建项目。 第六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及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必须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招标。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未包含的基建项目所涉及的委托任务,在限额以上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门的规章制度执行。对限额以下的采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招标中的重要事项应报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研究决策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决策过程等应形成会议纪要,应依照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八条 对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公开比选的项目,不得以学校组织研究和集体决定的名义,违规干预、插手和规避公开招标或比选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基建项目拆分、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任何组织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以及付款方式和进度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合同文本审查应实行会签制。基建处是基建项目合同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基本建设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归档及履行等工作。基本建设合同应经财务部门、国资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会签并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后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签、院长签批。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合同签订后,分送学校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备案。基建项目的建筑名称、建筑面积、总投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主要内容应公示,接受学校教职工监督。基建部门要负责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建设,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资金支付、结算,审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开展审计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按照合同开展监督工作。 第七章 基建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建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基建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建筑材料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进场检验制度,把好质量关,属于法定工程质量检测事项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需认质认价的材料应当实行认质认价制度,由基建处会同审计部门完成。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项目进度管理制度。加强工期管理,在合理工期(参照定额工期,下同)前提下完成工程建设目标,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六条 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相关规定,重点加强隐蔽工程监管,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基建项目工程质量。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坚持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严格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基建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制度,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基建项目,不得变相转固或提前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实物移交制度。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处应在五日内组织后勤国资处和使用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实物移交工作,协助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报备等相关事项。项目交付使用后,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和构筑物以及设施设备等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外檐和外立面效果以及消防设施。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建项目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基建处要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质保期满后,基建处、使用单位或后勤国资处完善质保手续,清算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基建档案制度。加强基建信息与档案管理工作,基建处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包括基建项目立项决策、招标投标、建设过程、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全过程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学院办公室或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基建项目档案。 第八章 投资与审计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严格实行基建项目的预算管理,实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依据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按程序申请支付工程款。 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基建处依据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基建项目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文件,按审批权限会签审核意见;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负责建设资金的核算拨付,审计处(跟踪审计单位)负责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审计。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实行工程款支付会签制度。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由基建处按照学校经费管理办法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十四条 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和签证,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实行分级会签制度。由基建部门、审计部门(跟踪审计单位)提出方案和设计出图,经基建、审计、财务部门审议通过,按下列审批权限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单项估算金额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变更,由基建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 (二)单项估算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的变更,由分管基建的院领导审核确定; (三)单项估算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变更,由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四)单项估算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变更,由学校党委会审批决定。 (五)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技术规范变动等因素引起,且必须及时处理的变更或签证,可口头先向分管基建的院领导报告,事后5日内提交相关会议确定。 第四十五条 审计处应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加强过程审计与监督,全程参与并开展基建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对承担结算审核任务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监管;自觉接受审计机关或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并送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按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第四十七条 按照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计划财务处牵头、基建处配合,原则上在项目竣工6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基建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一岗双责制度,把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九条 加强和规范基建项目监督。 (一)加强纪律监督。学校纪检监察室应加强对基本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加强对基建处和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基建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依纪依规受理、检查违纪问题,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财务监督。计划财务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基建项目的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工作。未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决策审批的基建事项,不得编制年度预算,不得拨付工程款。 (三)加强民主监督。基建项目管理应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应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十条 基建项目实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等关于规范基建项目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工程分包等活动,不得违法向工程承包商指定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严禁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基建项目质量问题、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学校要对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规划的编制、修订,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项目,包括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接受捐赠资金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学校与社会资本合作(如BOT、PPP等)建设项目、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独立或参与投资开发的学校建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五十四条 未在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范围内的改扩建、维修改造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有效期内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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